油烟整改通知 |
发布时间:2019-03-31 19:17:10 | 浏览次数: |
浑南区关于加强餐饮业油烟整治的通告
为有效遏制餐饮业油烟污染,进一步改善城区空气质量,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精神,以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5]33号)的有关要求,按照《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沈阳市“抗霾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发[2016]13号)的工作要求,积极推动鼓励餐饮企业委托专业第三方治理单位开展油烟治理、运行、维护工作,保证餐饮油烟稳定达标排放,切实改善我区环境空气质量,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在浑南区范围内开展餐饮业油烟污染整治工作。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餐饮业,是指以从事饮食烹饪加工和消费服务经营活动为主的行业,包括企事业院校单位食堂、饭店、小吃店、快餐店、烧烤摊点和其他提供餐饮服务的单位。 根据《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 计为一个餐饮单位。无灶头或无油烟废气产生排放的面包糕点店、茶室、面食店(包括包子店、馄饨店、面条店)、粥店、冷热饮店等,不列入整治范围。 二、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三、各餐饮业及油烟排放单位应委托专业第三方治理单位开展油烟治理、运行、维护工作,保证餐饮油烟稳定达标排放。 四、环保分局将联合公安等相关部门于2016年11月15日开始对餐饮业油烟排放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高油烟排放的餐饮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和油烟排放监测。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将依法进行处罚、限期整治以及停业关闭。 五、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浑南分局 201年3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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